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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法典引领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升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系统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就应对气候变化及碳达峰碳中和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后续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前瞻性。法典的颁布,推动我国进入了法典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阶段。

 

     总体上看,应对气候变化的理念和要求系统融入了生态环境法典,除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之外,也在多个编章中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内容。比如,在总则编中,要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在污染防治编中,要求实施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在生态保护编中,要求加强对雪山冰川冻土的监测预警和系统保护;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要求推动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要对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行为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将引领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能力提升。建议深刻领会法典实施对应对气候变化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着力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能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再上新台阶,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一是一体化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普法。以法典颁布和实施为契机,用好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全国碳市场大会等节点和活动,统筹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面向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公用事业企业等分类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普法,提升各界对碳排放双控、绿色低碳转型、碳核算、碳市场、碳足迹、碳披露等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更加主动布局、参与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二是谋划落实“十五五”目标任务。法典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等目标任务,并要求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编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当前正值“十五五”开局之年,要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将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系统融入“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实施“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科学合理分解下达碳排放双控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强化甲烷、氢氟碳化物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

 

     三是构建源头控制和过程管控体系。法典强调,一方面,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因此,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既需要在前端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碳排放的影响,控制碳排放增量;也需要在后端推动碳市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为碳排放、碳减排、碳金融标定价格,为降碳提供更大驱动力,更好调动企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认证能力。碳排放数据是开展碳减排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还是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均需要扎实的数据基础支撑。法典要求,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亟须构建完善碳排放、碳减排、碳足迹核算和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提供扎实的数据基础。

 

     五是提升碳排放领域监管执法能力。法典在衔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清缴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这对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好这一领域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须加强地方碳排放领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细化量化涉碳行政裁量基准,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守护市场公平正义。

 

    作者:陈明扬 向柳,作者单位: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来源:中国环境报)

 

创建时间:2026-03-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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