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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看不见的污染”得到“看得见的治理”

在日前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中,设专章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做出系统规定,直面新型污染治理难点,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环境的热切期盼。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夜景照明造成的光干扰、户外广告牌的光污染、变电站和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等“看不见的污染”,正成为影响群众获得感的新痛点。“看不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更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如何让“看不见的污染”得到“看得见的治理”,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民生问题。

 

监测先行,明确症结。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之所以成为治理难题,关键在于基础数据缺失。与工业废水、废气等传统污染相比,光与电磁辐射看不见、摸不着、瞬时性强,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捕捉留痕,现场取证困难重重,监管往往陷入“看不见、测不准、管不了”的困境。因此,要积极开展技术研究,制定标准化的监测方法,明确监测频次、指标和质量控制要求。结合群众投诉热点,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设施专项调查,建立问题台账,让治理有的放矢。

 

标准引领,补齐短板。治理新型污染,标准是根本依据。当前,电磁辐射虽有国家标准,但面向不同设施的配套标准仍需完善。光污染的监测方法、评价指标尚在起步阶段,治理往往面临“无标可依”的尴尬。笔者建议,加快建立光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设定各功能区的光照强度限值,并同步完善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玻璃幕墙的设计规范。在电磁辐射管理方面,需针对通信基站、变电站、高压线等设施制定差异化排放标准,同时密切跟踪5G等新技术带来的频段拓展与应用场景变化,及时更新技术规范。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标准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分区施策,分类管控。鉴于光污染与电磁辐射污染显著的空间分布特征,必须摒弃“一刀切”的模式,实施分区分类精细化管控。光污染防治可探索划定多功能管控区域:商业区适度放宽光照但严控闪烁频率,居住区严格限制夜间照明强度,生态保护区及暗夜公园则可设立“暗夜保护区”,明确亮度、功率密度等特殊要求。电磁辐射管理上,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嵌入电磁环境质量标准,合理布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受体周边的设施选址,从源头规避邻避效应。

 

厘清职责,协同发力。在具体实践中,光污染治理往往存在监管职责交叉的问题,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各异,群众常常投诉无果。要破解这一困局,必须明晰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职责清单,让群众要解决问题时找得对门、找得到人。同时,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整合现有投诉平台,建立统一受理渠道,明确办理时限和反馈要求,让群众诉求件件有回音。

 

预防为主,源头把控。治理新型污染,应确立“源头预防”优先原则。与末端治理相比,源头预防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在规划环节,将光环境与电磁环境要求融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在项目选址阶段即嵌入敏感性考量;在设计环节,对景观照明、玻璃幕墙等潜在光污染设施预设光照控制指标,对基站、变电站等电磁辐射设施明确技术防护方案;在运行环节,强化日常监测维护,动态排查并消除环境隐患。

 

生态惠民,见微知著。让灯光照亮城市而不扰人清梦,让信号覆盖全域而不引发焦虑,看似微小的治理进步,其实是生态文明建设从宏大叙事走向微观生活的生动缩影。以系统思维、务实举措守护群众身边的环境,让看不见的污染在看得见的治理中消弭,为群众的美好生活筑牢绿色屏障。

 

作者:方正,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环境报)

 

创建时间:2026-03-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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