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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2026年度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专项)

近年来,浙江省持续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不断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通过群众信访举报依法查处了一批隐蔽性强、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充分彰显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与正向引领价值,现公布四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域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金华永康对群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

2025年1月3日,接到“象珠镇木渠村东北角疑似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倾倒”的群众举报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倾倒点位于永康市黄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场有大量沾染或装有油漆涂料的废油漆桶被随意丢弃在露天裸露土地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经鉴定倾倒废油漆桶及内容物(共计620kg)均为危险废物。永康分局将相关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最终查实郑某明等4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永康分局将案件移送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明等3人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案件举报人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中的关键作用,举报人为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关键线索,有效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通过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有力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有效拓宽了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渠道,加大了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强大震慑作用。

 

二、嘉兴平湖对群众举报的在线监控弄虚作假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

2024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平湖市某电镀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成功查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经查,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废水处理运维单位,擅自设置暗管和阀门,刻意规避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时间,导致设备仅在清水时段采样,干扰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公司管理人员在明知第三方单位长期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因收受好处而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查处及奖励情况

鉴于本案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第三方运维单位及其四名涉案人员、电镀公司一名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对未构成单位犯罪的电镀公司依法处以46.2万元的行政罚款。

根据《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4.3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依靠群众提供有力线索,发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协作,联合开展调查行动,成功查实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良好局面。

 

三、宁波北仑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向河道排放废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

2025年2月1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市民信访举报,反映北仑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自2024年11月26日起,企业将约1万立方米的循环水系统冲洗水(属含盐污水)通过私设的潜水泵从事故应急池抽入雨水监控池,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河道,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经处理后排放,其行为已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6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源于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门精准锁定违法主体和责任人员,充分体现了公众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落实举报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本案中企业规避监管的行为性质恶劣,暴露了部分企业在环保责任落实上的侥幸心理,通过案件查办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四、衢州常山对群众举报的偷排生产废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

2025年4月1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常山县辉埠园区污水管网水质异常。执法人员通过对园区污水管网沿线窨井逐个排查,发现浙江某厨具公司将金属酸洗工艺产生的酸洗废水部分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白色塑料管道排入厂区内窨井,并进入园区污水管网。经采样检测,外排废水的pH值为1.5、氟化物浓度为397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4.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74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强酸高氟废水的典型案件,案件既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部门联动的监管力度,也体现了群众举报、社会共治的实践成效,有力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守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企业守法、部门严管、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公众号

创建时间:2026-04-0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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