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吴华国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杭环罚〔2026〕5号

鄂尔多斯市昊华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85177468E

地址:杭锦旗独贵塔拉旧镇区316线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仰泰

 

2026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电子督办平台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督办单显示鄂尔多斯市昊华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于2026年8月13日—2026年8月13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氮氧化物超标倍数为0.013(浓度为101.36,标准100)。

 

以上事实证据有:

 

证据一:2026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于2026年8月13日氮氧化物日数据超标的事实及超标原因。

 

证据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电子督办平台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于2026年8月13日氮氧化物超标0.013倍(浓度101.36毫克/立方米,标准100毫克/立方米)。

 

证据三:现场调阅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工况标记记录和企业DCS控制系统历史曲线,证明你公司仅对3#锅炉作工况标记,未对共用总排口及2#锅炉作工况说明标记,以及3#锅炉解列、停煤、停运和引风机持续运行、冷空气进入公共烟道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8月19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锅炉停运阶段在线检测数据失真的情况说明》及DCS运行曲线附件,证明你公司已就超标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书面说明,且违法行为已立行立改。

 

证据五: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内环审〔2009〕23号、内环审〔2009〕94号)、验收文件(鄂环监字〔2017〕45号、46号)、排污许可证(91150625585177468E001R),证明违法主体为鄂尔多斯市昊华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六:8月12日和8月14日该公司CEMS在线监测日数据,证明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证据七: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杭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1《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7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教育,责令其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工况标记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你公司如对本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锦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逾期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   

2026年10月29日

 

(来源:杭锦旗人民政府官网)

创建时间:2026-11-0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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