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采挖的砂石能否自行处置?这些法律责任不能忽视

砂石料是工程建设必需的基础材料,其加工生产活动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原料运输、破碎筛分、产品制成、场地退出修复等多个环节,全过程交织复杂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近年来,与砂石料相关的违法开采、废水直排、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多发,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从法律视角审视,砂石料生产是从资源权属到最终处置的完整规制链条,任何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保原材料权属合法是合规前提

 

砂石料加工必须首先做到合法取得原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应当取得采矿权。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矿产资源目录》明确,砂石黏土属于非金属矿产。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但施工方仍负有合规保管责任。临时堆存期间,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生态破坏或水土流失,应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结余的砂石料不得自行处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施工方不得自行处理。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采挖的砂、石、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

 

违法自行处置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行处置施工采挖砂、石、黏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自行处置矿产品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市场价值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若超出批准范围或工期采挖,或者以工程施工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含临时用地)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擅自对外出售或者以赠与等方式处置的,可不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超出批准范围、建设工期,或者以施工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的,仍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项目立项和场地选址必须符合规定

 

砂石破碎、生产加工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还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及河道采砂的,须依规划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审批部门批复采砂。

 

场地选址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须依法审批。

 

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投产使用前须按规定完成验收。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可能被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关闭。

 

加工砂石料还可能涉及长江等重点流域的河道采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许可采砂,或者在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采砂的,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加工环节要关注大气、废水、废渣等重点环节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开采、破碎、筛分、装卸、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喷淋等措施,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运输环节应落实密闭运输和车辆冲洗,防止遗撒。需要注意的是,粉尘问题兼具安全属性。砂石破碎筛分作业还可能涉及粉尘涉爆风险,应依法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水污染防治方面,洗砂废水悬浮物浓度高,应沉淀后处理回用;确需外排的,须达到排污许可载明的排放标准。严禁擅自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直排、偷排至河道沟渠。

 

固体废物治理方面,洗砂沉淀产生的泥浆、石粉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场地若涉及危险废物,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规定贮存、处置。排弃的砂、石、尾泥等废渣确需废弃的,还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落实拦挡、坡面防护和防洪排导等措施。

 

噪声防治方面,破碎机、振动筛产生的强噪声应在厂界达标,必要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运输线路应避免穿越噪声敏感区。砂石加工经营主体还应当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未制定或未报备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砂石料加工场所关停后,临时用地应依期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谁损毁、谁复垦”原则;土地复垦费用应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涉及矿山开采的,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承担修复责任,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与土地复垦;采矿权人还应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款专用。

 

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对已造成的污染与生态破坏,还应依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担责条款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单位:中国交通建设集团)

创建时间:2026-11-0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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